一、法定质疑期
一、法定质疑期
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,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,该期限为法定质疑期。
期限长度:7个工作日内
1.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,法定质疑期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;
2.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,法定质疑期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;
3.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,法定质疑期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。
法律依据
《政府采购法》
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、采购过程和中标、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,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,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。
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
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,是指:
(一)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,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;
(二)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,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;
(三)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,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。